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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慈善总会“特大病医疗慈善救助项目”章程

日期:2023/9/19 9:33: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和娄底市慈善总会新一届理事会理念,进一步完善大病救助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困难特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精神,娄底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从2023年起设立“特大病医疗慈善救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救助娄底市患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或特殊困难家庭患者。

第二条.本项目遵循以“社会救助为主、慈善救助为辅”,坚持救急难、救危重,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救助原则。

第三条.本项目由本会每年投入100万元,同时接受爱心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或冠名捐赠。

第四条.本项目所在地为娄底市人大政协大院1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户籍在娄底市范围内;(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或其它特殊困难人员;(三)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特大疾病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章程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救助范围

(一)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肝硬化、重度肾病、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特大疾病的。

(二)下列情形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1.已享受本会专项大病项目救助的;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伤导致就医的;

3.购买营养、保健药及医疗保健器材支付的医疗费用;

4.以整形、整容、保健为目的就医的;

5.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全额承担医疗费用的(第三方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扣除承担费用后再计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经司法部门认定第三方无法承担的,不受此限);

6.未按本章程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

7.拒绝本会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收入、医疗保险等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七条.救助标准及要求

(一)救助标准1.低保对象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5%进行救助;2.其它特殊困难人员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进行救助。经按上述标准核算,救助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本章程所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是指患者一个年度内(以申报日期向前推算一年,下同)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以及市、县(区、市)民政局(慈善会)的医疗救助或临时性救助支付后的医疗费用。若受助对象已获本会临时救助,应在救助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同一对象每年只救助一次。除上述情况外,患者治疗期间服用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全额自负治疗类药物,且购药实际支出超过10万元的,凭票据报销,按购药实际支出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二)其它要求1.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原则上应为一个年度内发生,如在前几年发生而没有获得本项目救助的,经核实相关材料后,提请秘书长审批同意,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本项目救助。2.已参保但未办理医保结算或无法提供医保结算证明的患者,应按相关规定先办理医保结算,再凭医保结算凭证按上述标准申请救助。3.对因病去世的对象,原则上不予救助。如因医保结算周期较长等特殊原因,在去世后三个月内申报的,可以按上述标准予以救助。

第八条.救助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对象向区、县(市)慈善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娄底市慈善总会“特大病医疗慈善救助”项目申请表》(含1寸免冠照片);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3.医保手册的复印件;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复印件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5.区、县(市)民政局盖章出具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低保对象无需提供);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需医疗机构盖章);7.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结算单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由医保部门或原件收取部门盖章的复印件;未实行医保城乡统筹的县(市),除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外,还需要提供对象年度内医保报销总金额的证明);8.本人银行卡(工商银行或农商银行)复印件;9.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区、县(市)慈善会对低保以外且无法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申请对象逐户进行上门核查,核实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患病情况和慈善救助情况等信息,填写《入户调查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本会项目部。(三)本会项目部对区、县(市)呈报的低保以外的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并按照本章程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核算救助标准,在《申请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四)本会秘书长审定救助金额。(五)本会财务部根据审批结论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救助金发放方式

救助金原则上由本会财务部直接拨付到对象个人的银行账户;因病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交受助对象本人签写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以及银行账号。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成立娄底市慈善总会“特大病医疗慈善救助”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娄底市慈善总会、娄底市慈善事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项目资金和监督项目执行等事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本年度项目开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下年度事宜。下列重大事项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一)制定、修改项目章程;(二)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三)审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四)项目终止等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本项目资金需专账核算,定期检查,年终审计。

 

第十三条.本会每年对本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年度报告,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在本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权归娄底市慈善总会“特大病医疗慈善救助”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于2023年4月3日制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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