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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慈善募捐及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2/14 10:56:49 

 各市州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中慈善募捐活动、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湖南省募捐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电〔2020〕1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等慈善活动。慈善组织针对疫情防控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且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详细的募捐方案,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在“慈善中国”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慈善组织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规范捐赠款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建立慈善财产接收、保管、使用制度,加强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管理。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定期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接收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要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捐赠方意愿的,应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使用。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要集体研究审批,统筹安排、统一调配。慈善组织之间应当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慈善资源最优化配置。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防止捐赠款物积压。发放捐赠物资时,应有发放方和受助方至少各一名工作人员在场,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发放记录,建议对发放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发放过程以文字记载和照片形式留存。做好捐赠款物使用分配的统计工作,包括资金支出金额、用途,物资发放数量、种类、分配去向等。统计数据要核实准确,避免出现错误,严禁作假、造假。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锻造扎实的工作作风,保证慈善款物管理各个环节规范高效。

三、及时落实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接收的捐赠资金总额和资金明细,接收的捐赠物资品种、数量,捐赠方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资金支出总额和明细,物资分配的品种、数量,受助单位等。公开形式为官网、微博、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的方式,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针对疫情防控的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各慈善组织应当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有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公开募捐和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慈善募捐合法合规,捐赠款物使用规范、分配合理、透明高效。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发现非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指导慈善组织及时开展对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慈善组织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密切关注慈善捐赠的社会舆情,指导督促慈善组织主动发声、解疑释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市州民政部门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向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针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汇总数据。相关表格请发至邮箱:cssgc123@163.com。2月10日进行第一次报送,直至疫情结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省民政厅。

联系人:刘丽萍,0731-84502316,15897325228。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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